|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艾力特车业有限公司 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艾力特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利息214729.78元、罚息174000元(截至2019年4月20日),并按日万分之3.625支付300万元自2019年4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罚息。 二、被告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艾力特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夏艾力特车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9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596元,由被告宁夏艾力特车业有限公司、宁夏勤昌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