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中金泽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之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货款102227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9516.8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付利息。 如不能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1元,减半收取120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