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鲁中文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资金105739.81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资金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