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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72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承担430元,由原告承担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