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5500元及利息(以11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到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