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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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天源化工有限公司 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5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德安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1.22元,上诉人江西省天源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