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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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建中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5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被告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5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上诉人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599,841.55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质量保修金774,866.41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余工程款1,824,975.14元的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上诉人南昌福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认金额应向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反诉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913元,由上诉人***承担11,575元,上诉人江西福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1,3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