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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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378824.04元,并对该款承担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反诉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开具金额为13630200元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金额为805668元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金额为3207494.01元的土建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 三、如反诉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无法开具上述相应票据,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相应的增值税抵扣损失(其中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损失1980456.41元、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损失117062.96元、土建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损失93422.16元); 四、如反诉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低于第(二)条规定的税率,则按第(三)条计算金额进行补足; 五、上诉款项直接汇入永修县人民法院账户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永修县人民法院,账号:72×××06,开户行:九江银行永修支行)。 如被告、反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68303元,由被告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负担;反诉受理费12164元,由反诉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