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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化工机械厂
宁夏龙丰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9)宁022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4元,退还上诉人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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