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40500元、利息14798元,本息合计15529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9年11月30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比照双方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3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240元,合计1943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