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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吉林省凯来星怡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吉林省凯来星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欠款证明及还款计划》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凯来星怡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一百零五万元; 三、被告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凯来星怡科技有限公司利息,其中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至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之间利息八千六百六十四元五角,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后以一百零五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百分之十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被告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应清偿债务,向原告吉林省凯来星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被告北京铭润创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凯来星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