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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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8)吉0183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上诉人吉林德大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6121.46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吉林德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合计727元,由上诉人***负担266元,由被上诉人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负担4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上诉人***负担154元,由被上诉人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负担16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