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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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嘉孚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嘉孚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20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9月4日按日利率0.065%计算;从2014年9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案件受理费1418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嘉孚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