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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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 南昌国昊贸易有限公司 南昌市东湖区光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国佳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与***、***、***、南昌国昊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国佳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光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洪民二初字第766号、(2015)洪中执字第564号、(2018)赣01执恢114号、(2020)赣01执恢205号】,指定到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高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