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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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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北方北北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给付2008年-2018年1月31日对哈尔滨市北苑饭店主楼在内投入的维修改造费用17,088,699.03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二、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北方北北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为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债权投入的装修改造费用13,505,099.71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02年1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三、驳回哈尔滨北方北北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440.94元,由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768.99元,由哈尔滨北方北北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67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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