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4073.02元,利息6031.38元,罚息141.4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7000元;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0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7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