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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四、五项; 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三、变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915,588.85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四、驳回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911.14元,由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742.69元,哈尔滨市东方墙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1,168.45元;鉴定费150,000元,由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