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永拓同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0民初4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鸡西市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工程进度款利息759,641.83元; 三、驳回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鸡西市体育局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014.09元,由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960元,由鸡西市体育局负担873,054.09元;鉴定费872,641.51元,由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3,940.14元,由鸡西市体育局负担328,701.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