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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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对其中8000元承担从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