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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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牡法执字第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 被执行人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符彦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于晶莉,女,1974年5月12日出身,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10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申请执行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符彦君、于晶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数千元存款,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不要求处置上述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故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数千元存款,但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501342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等手段,无法实现申请标的总金额,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终结本院(2018)黑10执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兆纯连 审判员 张静涛 审判员 赵英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