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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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池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池支公司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池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12.78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5354.89元,合计106867.67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池支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794.65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698.66元(已给付30000元); 四、原告***退付被告***20301.3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将该款项汇入华池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账户名:华池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池县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631元,退付原告***831元;鉴定费4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