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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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江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05执28号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以(2020)甘05执2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江支行102512000172978账户内的存款13518807.87元(其中案件款13435435.87元、执行费83372元),2020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平安支行1508201029000050853账户内的存款2609033.26元扣划至我院执行款专户。2020年6月22日,本院以(2020)甘05执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平安支行1508201029000050853账户内的存款38655.41元扣划至我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天水红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6月23日、7月13日分三次领取了全部案件款16083124.5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83372元,由被执行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