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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市永丰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昭平县顺鑫矿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辰星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昭平县顺鑫矿业有限公司院内7860吨金矿石二次流拍价格8574317.00元和伊春市永丰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院内22000吨金精粉二次流拍价格1416800元,合计人民币9991117.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部分借款。

二、剩余款29062068.59元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财产继续执行。

三、申请执行费77355.59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四、终结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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