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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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永丰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昭平县顺鑫矿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辰星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昭平县顺鑫矿业有限公司院内7860吨金矿石二次流拍价格8574317.00元和伊春市永丰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院内22000吨金精粉二次流拍价格1416800元,合计人民币9991117.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部分借款。 二、剩余款29062068.59元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财产继续执行。 三、申请执行费77355.59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四、终结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60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