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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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分公司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金57,382.38元及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1,432.41元;支付以57,382.38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9.2625%为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至尚欠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