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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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花之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永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10717号 原告:合肥永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梦君,安徽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花之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辉。 原告合肥永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花之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合肥永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合肥永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吴安华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