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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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鑫利煤矿有限公司恒大煤矿 鸡西煤业恒大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为“***与鸡西市鑫利煤矿有限公司恒大煤矿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连带赔偿***提供劳务受害赔偿金额共计96204.40元。” 如果***、鸡西市鑫利煤矿有限公司恒大煤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1214.50元,由鸡西市鑫利煤矿有限公司恒大煤矿、***负担1102.50元,***负担112元;鉴定费2100元,由鸡西市鑫利煤矿有限公司恒大煤矿、***负担1470,***负担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9元,由鸡西市鑫利煤矿有限公司恒大煤矿负担2205元,由***负担2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