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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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 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意外伤残保险金15,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00元、住院日定额保险金360.00元,合计20,360.00元。 案件受理费30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