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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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鸡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东方聚能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鸡西永昌支行(账号:09×××75)内的存款850000.00元,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鸡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办事处金三角开发区建筑面积312.3平方米的房产(不动产登记号:黑(2016)鸡西市不动产权第0006794号),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4770.00元,由申请人鸡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