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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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保全告知书 (2020)桂0108执保107号 黄鹏、黄家定: 关于申请人黄鹏与被申请人黄家定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冻结黄家定名下的银行存款2562967.27元(信用社、工行、工行),实际冻结102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止;2020年3月23日查封被申请人黄家定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330号盛世名都不动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31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