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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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借款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给付款项,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