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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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金城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铁岭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铁岭双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铁岭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铁岭金城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222705元及利息(以6222705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55397元,减半收取27698.5元,由铁岭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