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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源同辉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增益达精锻齿轮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055856.46元、工装及模具费160400元; 二、被告济源同辉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增益达精锻齿轮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956.96元; 三、被告济源同辉物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后十日内,自行取回存放于原告天津市增益达精锻齿轮科技有限公司剩余的规格为30的20CrMoH钢棒材(3.261吨、98根);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增益达精锻齿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8060元、审计费60000元、评估费13000元(5000元+8000元),合计113730元,全部由被告济源同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负担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