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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二、变更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赔偿***车损费2000元;在三者互助限额内按100比105的比例,即95.24%赔偿***车辆损失费、拖车费、鉴定费、车辆贬值费142765元中的135969元; 三、变更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5比105的比例,即4.76%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拖车费、鉴定费、车辆贬值费142765元中的679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负担483元,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6元,由上诉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上诉人***负担1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