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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贵池城建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徽池州市华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池州市华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返还工程款人民币311040元及利息(自2011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311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赔偿损失人民币466664.40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87600元。

二、被告池州市天翔建筑设计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赔偿损失人民币38888.70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7300元。

三、被告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赔偿损失人民币38888.70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7300元。

四、驳回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00元,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负担2800元,被告安徽池州市华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被告池州市天翔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500元,被告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88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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