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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市贵池城建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安徽池州市华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池州市华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返还工程款人民币311040元及利息(自2011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311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赔偿损失人民币466664.40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87600元。 二、被告池州市天翔建筑设计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赔偿损失人民币38888.70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7300元。 三、被告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赔偿损失人民币38888.70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7300元。 四、驳回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00元,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梅龙街道办事处负担2800元,被告安徽池州市华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被告池州市天翔建筑设计事务所负担500元,被告池州市国土资源规划勘测院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88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