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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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借款本金224740.34元,截止2020年3月4日的利息28711.15元。从2020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10.44%计算给付逾期利息等至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5102.00,保全费2020.00元,共计7122.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