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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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仙桃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50703.90元并支付利息(以1550703.9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 驳回原告仙桃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0元,减半收取1009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090元,原告仙桃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4元,被告***负担14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