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20039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计2246元,由***负担94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2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