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99173.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计1378.50元,由***负担266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11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