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恩施市农业银行 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事实合同)无效;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130万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日开始计算;以9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日开始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8日开始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9日开始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0日开始计算。利率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该笔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