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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行
廊坊颂丰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河北中储百川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施救费以及因事故导致路赔款共计1325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河北中储百川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施救费以及因事故导致路赔款共计6253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履行方式如下:

账户名: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城县支行

账号:04×××2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中储百川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6元,由被告北京泰成昊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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