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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标准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科技花园小区19栋的房产[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19423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负担369元,被告***负担5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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