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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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19)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支付原告***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支付原告***127449.99元,共计237449.99元。 (2019)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计252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负担2397元,原告***负担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