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7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25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9元(该款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