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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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辽阳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002民初1074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住***。 负责人:王晨光,该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 被告:辽阳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亦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岩,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诉被告***、***、辽阳市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28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95.0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负担。 审判长王楠 审判员陈月 审判员曾玥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闫妍 书记员李芸伟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