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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鲁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久和商贸有限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3038号 申请人:泰安鲁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绍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爱红,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山东久和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安鲁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久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鲁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06020514120112812020000080号)作为担保。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燕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石倓 书记员曲会会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