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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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市力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市力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159,8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1,159,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47元,由被告芜湖市力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