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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威远县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163,600元、利息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203,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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