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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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6民初8527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201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6民初8527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西安市蓝田县,现租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原告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海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彬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高永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飞,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814,系该公司员工,运营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YANAGIBANOBUYUKI,护照号码:TZ1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缺席),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白海峰、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被告白海峰,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飞、罗雪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16069.62元,住***。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白海峰驾驶“绿驹”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XX村XX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窑村301号住宅门口时,与沿该路由南向北的行人原告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于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为三桥街办,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某某被送往中航工业西安医院进行治疗,由于治疗效果不佳,原告于某某频繁呕吐,复查头颅CT提示硬膜外血肿较前增多,为进一步治疗转入西安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左侧颞叶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顶缝分离骨折,人字缝左侧份分离骨折,左侧颞骨骨折,顶部头皮血肿。住院期间行幕上开颅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左侧颞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清除术。于2019年2月1日出院,共计住院10天。原告于某某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原告家属进行护理。2019年2月27日,本次事故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警大队出具西咸交认字沣东【2019】第6117014201900008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白海峰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时为被告白海峰在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原告认为,该侵权行为使其在财产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带来了痛苦,上述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来本院,希望判如所请。被告白海峰承认发生交通事故事实,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向泰康在线投有雇主责任险,保额20万,由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住院期间我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白海峰垫付2000元。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诉讼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在鉴定以前,已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本院对鉴定材料予以采信并送往技术机构鉴定。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有:证据五、医疗费发票16张,证明原告因事故而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金额:16069.62元(西安急救中心票据:120元;担架服务费110元;中航工业医院票据2135.95元、门诊票据223元;西安市儿童医院住院票据21817.22元、门诊票据1841.01元;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门诊票据1822.44元,共计:28069.62元;被告垫付12000元,原告实际垫付16069.62元;证据六、鉴定发票、鉴定报告,证明1、鉴定费用1860元;2、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原告此次外伤致闭合性中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十级伤残;护理期限50日、营养期60日等;证据七、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苏平玉,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需要由家属护理;证据八、交通费票据4张,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复查产生交通费100元;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没有票据,按照每天20元计算,没有票,共300元。证据九、住宿票据,西安市莲湖区XX宾馆,证明家属因护理产生住宿费50元。被告白海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表示同意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五、六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七形式要件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护理费的标准太高;对证据八4张交通票没有异议;对其他交通费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票据且不属于原告就医所产生的交通费票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七、八予以采信,对护理费合理核定,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300元予以确认;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九形式要件不予认可,原告应当提交正式发票。原告提交的证据九能够证明原告支出住宿费5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九予以采信。被告白海峰未提交证据。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保单,证明3、我公司向泰康在线投有雇主责任险,限额20万,由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被告白海峰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庭前邮寄的证据有:证据一、《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证明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二、《雇主责任险投保界面》,证明责任免除内容在网页上进行了展示。被告白海峰对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表示同意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对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有异议,认为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赔条款,保险合同已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其免责条款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异议成立,本院对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不予采信。本院认定,2019年1月21日13时30分许,被告白海峰驾驶“绿驹”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XX村XX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高窑村301号住宅门口时,与沿该路由南向北的行人原告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于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为三桥街办,事故发生后原告于某某被送往中航工业西安医院进行治疗,由于治疗效果不佳,原告于某某频繁呕吐,复查头颅CT提示硬膜外血肿较前增多,为进一步治疗转入西安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左侧颞叶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顶缝分离骨折,人字缝左侧份分离骨折,左侧颞骨骨折,顶部头皮血肿。住院期间行幕上开颅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左侧颞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清除术。于2019年2月1日出院,共计住院10天。原告于某某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原告家属进行护理。2019年2月27日,本次事故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警大队出具西咸交认字沣东【2019】第6117014201900008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白海峰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时为被告白海峰在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原告认为,该侵权行为使其在财产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带来了痛苦,上述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来本院。因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庭,本院未主持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已被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侵权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白海峰驾驶“绿驹”牌电动二轮车,将原告于某某撞伤,应当予以赔偿,因被告白海峰未为事故车辆投交强险,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在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白海峰投有雇主责任险附加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属商业险,因被告白海峰在执行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责任后,剩余部分由原告、被告白海峰按责任分担,被告白海峰应承担部分由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万元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证据和政策原告于某某的损失应核定为:医疗费28069元,住***。其中医疗费项28069+800+1500=30369元,伤残项5000+72196+2000+300+50=79547元。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责任赔偿原告医疗项10000元(已支付),伤残项72196元,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0369-10000)*90%=18332.1元。原告退回被告白海峰已支付的医疗费2000元,原告其余损失自理。诉讼费,鉴定费由原告和被告白海峰按责任分担。综上所述,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99775.37元的诉讼请求应部分支持,其余部分应予驳回。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责任,赔偿原告医疗项10000元(已支付),伤残项72196元,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0369-10000)*90%=18332.1元。原告退回被告白海峰已支付的医疗费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瑞诚快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72196元;二、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于某某18332.1元,合计107176.54元;三、原告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回被告白海峰已支付的医疗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94元、鉴定费1860元,由被告白海峰承担290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12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文龙人民陪审员王学哲人民陪审员任旭东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宁敏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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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9-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