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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3960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生效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返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元,由被告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陕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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