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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2888.6元; 二、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56288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165.44元范围内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4元,由原告***负担2744元,由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90元;评估费共计79774元,由原告***负担17893元,由被告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






